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区(县)财政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发展,以及向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购买服务项目和社会工作岗位。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