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九条已废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市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农业、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农业、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方案要求,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监测。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风险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