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已废止对涉嫌构成食品安全犯罪的,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