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已废止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未依法取得相关证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进行查处。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