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第一节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三十二条已废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包装,并在包装上贴注标签,标明以下内容:(一)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准许生产证编号;(四)成分或者配料表,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预包装的,还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要求。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