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和社会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