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四条已废止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使用,并建立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记录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指导和监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