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社会科学普及的名义从事危及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内容与形式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