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六条有效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社会科学普及的名义从事危及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内容与形式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