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投入,将社会科学普及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正常开展。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用于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