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成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务由同级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

联席会议定期召开,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规划、计划;

(二)提出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发展的措施、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协调和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四)研究部署社会科学普及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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