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省、设区的市、县(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确定工作重点,做出工作部署;
(二)组织协调预防职务犯罪职能部门、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加强联系与配合,推动社会预防;
(三)督促有关单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组织检查、考核、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预防工作相关问题;
(四)组织开展本地区预防职务犯罪警示宣传教育活动;
(五)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