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四章 监督保障第二十条已废止受理控告、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泄露控告、举报内容和控告人、举报人信息。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控告、举报行为受到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威胁时,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或者相关单位依法提供保护。公安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