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受理控告、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泄露控告、举报内容和控告人、举报人信息。

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控告、举报行为受到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威胁时,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或者相关单位依法提供保护。公安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