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举报,对本地区、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有关单位应当对控告、举报、工作建议及时受理。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处理。

对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控告、举报属实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