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四章 监督保障第十七条已废止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或者书面建议其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责令其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