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六十九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解释权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地方性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地方性法规依据的。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月3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