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已修改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该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