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六十六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相抵触,应当根据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月3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