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五十三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应当及时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河南人大网上刊载,二十日内在《河南日报》上全文刊登,其他新闻媒体适时刊载。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月3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