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地方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月3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