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六章 争议处理第三十九条有效企业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工资集体协商,阻挠上级工会指导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不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工资集体协商所需资料,或者无正当理由始终以唯一方案或者立场排斥职工方合理意见和主张,致使工资集体协商无法正常进行,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将其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容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