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五章 行业性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第三十六条有效经协商一致依法签订的行业性、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向本行业、本区域内企业、职工公布,对本行业、本区域的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