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五章 行业性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第三十五条有效职工方协商代表由行业工会组织或者区域内的工会组织选派。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企业方协商代表可以由行业、区域内的企业代表组织直接选派,或者由行业、区域内企业经民主推选、授权委托等方式产生。首席代表由企业方的协商代表推举产生。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