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协商程序第二十八条有效企业应当在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下列资料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一)要约书、答复书;(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三)双方协商代表名单及资格证明;(四)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