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企业应当在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下列资料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

(一)要约书、答复书;

(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三)双方协商代表名单及资格证明;

(四)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