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草案通过后,应当制作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载明合同主体、内容、期限、变更或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事项。

草案未通过的,应当重新协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