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协商程序第二十三条有效在工资集体协商会议召开五个工作日前,协商双方应当向对方提供协商方案以及与协商方案相关的信息和资料。企业方应当提供的信息和资料包括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薪酬分配状况及企业发展目标等。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