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协商程序第二十一条有效职工方和企业方均可以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被要约方应当自收到要约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被要约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协商。要约和答复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协商时间、地点、内容、本方协商代表,并且对本方主张作出说明。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