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三章 协商内容第二十条有效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双方协商确定工资调整幅度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地区、行业、企业的劳动力成本;(二)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三)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五)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六)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七)企业长远发展的需求;(八)企业运营市场环境等。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