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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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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十一条

有效

协商双方可以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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