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协商代表第十一条有效协商双方可以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数的三分之一。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