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