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文化馆(站)、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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