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第三十二条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开展传授、展示技艺,学术研究等活动;(二)享受人民政府规定的传承人补助费, 开展传承活动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扶持;(三)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四)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传承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