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传授、展示技艺,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享受人民政府规定的传承人补助费, 开展传承活动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扶持;

(三)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传承人。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