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第三十一条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按照本条例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进行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名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