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公示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提出书面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提出的意见进行调查。经调查认为存在问题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评审;不存在问题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