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政府非税收入分成比例按照下列权限确定:

(一)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按照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省与市、县的分成,由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三)部门、单位之间的分成,由省财政部门确定。

未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对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分成,也不得集中下级部门和单位的收入。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