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星级饭店服务质量降低或者达不到相应标准的,由评定机构降低其星级或者取消其星级称谓。

未被评定星级或者已被取消星级的饭店使用星级称谓以及星级饭店使用不真实星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