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旅游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市、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促进与发展,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以及旅游经营与服务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规划、园林、文化、民族宗教、财政、市政公用、交通、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和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