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制定促进就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