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自治区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