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使用就业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职业介绍补贴;

(二)职业培训补贴;

(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社会保险补贴;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

(六)就业见习补贴;

(七)特定就业政策补助;

(八)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九)扶持公共就业服务;

(十)其他支出。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