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目标,加大资金投入,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应当足额安排就业专项资金。资金来源包括:

(一)中央财政就业补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二)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

(三)按一定比例调剂用于促进就业的失业保险基金。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