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目标,加大资金投入,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应当足额安排就业专项资金。资金来源包括:(一)中央财政就业补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二)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三)按一定比例调剂用于促进就业的失业保险基金。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