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法规案时,认为法规草案与本市其他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需要修改或者废止本市其他法规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