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立法条例/第六章 法规解释第四十五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法规解释要求进行审查,认为有必要作出法规解释的,应当征求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意见并研究拟订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经审查研究认为不属于本市法规解释范围,或者不需要作出法规解释的,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