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以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

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