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收集整理后,分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