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在抚州人大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依法不宜公开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