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油区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擅自回收落地原油、清罐油和其他废(污)油品、油料的,由油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