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擅自回收落地原油、清罐油和其他废(污)油品、油料的,由油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