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禁止设立国家明令取缔的土法炼油场(点)。未经批准不得设立落地原油净化站(点)、原油收购站(点)、油气企业生产建设性废旧物资器材收购站(点)。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