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三条有效市、区(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日常工作由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