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区(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日常工作由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