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创建无烟单位和无烟环境,并将控制吸烟工作作为文明单位评价考核的内容之一。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