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控制吸烟的行为干预、戒烟服务、宣传教育、人员培训等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鼓励社会组织、个人通过捐助、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支持、参与控制吸烟工作。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